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40721-1140725)
  2025-07-25

本周法律時事新聞

一、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依照工會法規定,給予企業工會理事、監事公假辦理會務,避免影響工會活動

勞動部提醒國內各企業,工會理事、監事依工會法第36條規定申請會務公假時,應尊重工會自主運作,不得任意拒絕給假,否則工會可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如經裁決委員會認定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定不當勞動行為,將會被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代表人姓名,影響企業形象。
 
勞動部說明,工會法於民國100年修正實施之後,於該法第36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針對會務公假之申請、時數及會務之範圍均有明確規範。立法意旨考量工會理事、監事如有於工作時間內辦理會務之必要時,得與雇主約定,由其給予一定時間的公假;至於未有約定者,考量企業工會與事業單位關聯密切,工會會務處理亦有助於企業勞資關係穩定,方規定企業工會之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以穩定勞資關係。此外,企業工會理事、監事如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長,其與雇主無上開約定者,亦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對於會務的範圍亦有規範,以減少勞資雙方在是否應核給會務公假的爭議,舉例而言,第3款「參與該工會聯合組織所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並不以企業工會理事、監事必須擔任所屬工會聯合組織的理事、監事為限,只要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有符合該款事實情形,就可以向雇主申請會務公假;此外,企業工會理事、監事如果同時為其所屬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監事,並經合法選任為該工會聯合組織所屬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監事,以所屬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監事身分,代表該工會聯合組織參與所屬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舉辦之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活動或集會,當然亦屬前開會務的範圍。
 
勞動部並表示,如勞雇雙方已長期就會務假之申請程序形成慣例,考量慣例常須透過勞雇雙方長期折衝、妥協,始得形成共同信守之準據,雇主於審核時,自應依循慣例為之,除有明顯異常或與辦理會務顯屬不合之情形,不得單方恣意變更慣例而不予准假。此外,工會幹部因辦理會務的實際需求,於法定範圍內提出會務假之申請,雇主不得逕自代為決定其得申請會務假之時數。
 
最後,勞動部呼籲,雇主對於工會理、監事所提符合會務公假的事由,應予信任及尊重,而工會對於會務公假亦不可濫用,勞資雙方在互信的基礎上,才能保持良好的互動。勞動部也建議勞資雙方可就會務公假的相關事宜,事先經過充分討論及約定,以避免未來發生爭議。如果勞資雙方確實因會務公假有所爭議時,可檢具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工會會址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處,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1568/post
 

二、正確選用防爆電氣設備,保障勞工職業安全

鍋爐為工業廣泛使用之熱能供應設施,為減少空氣污染,部分鍋爐已將燃油設備改為燃氣設備,然而作為鍋爐燃料的燃氣,例如天然氣(NG)、液化石油氣(LPG)等,均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可燃性氣體,相關場所應依該規則第177條及其他相關法規、國家標準(CNS 3376-10)之規定,場域須確認有無因洩漏、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並劃分該場所之危險區域,如經判定為危險區域範圍,所使用的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如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等,統稱防爆電氣設備),均應具符合危險區域劃分之防爆性能構造。
 
根據國內外相關防爆規範,燃氣鍋爐場所必須採用符合國際標準IEC 60079、國家標準CNS 3376等防爆標準的電氣設備,並確保設備經常性檢查與維護,特別是在高危險區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勞安所)研究建議,事業單位應運用風險評估,進行燃氣鍋爐場所之危險區域劃分,再依據危險區域等級,選用適當之防爆電氣設備。
 
選用防爆電氣設備,首先應決定防爆的構造,再依所選定防爆構造,選擇適當的規格,選定防爆構造及共通規則謹說明如下:
 
一、依場所危險區域等級選擇合適之防爆構造或EPL(設備保護位準)(表1)
 
0區場所風險較高,對防爆要求也相對較高,其次為1區場所,再其次為2區場所。換言之,一般適用於0區場所之防爆電氣設備也可裝設在1區或2區場所,適用於1區場所之防爆電氣設備則可裝設在2區場所,但適用於2區場所之防爆電氣設備,不能裝設在0或1區場所。
 
二、溫度等級的選定(表2)
 
防爆電氣設備的溫度等級(設備表面可能產生的最高溫度)如表2所標定之特定最高表面溫度,不可以超過該使用場所爆炸性氣體之著火溫度(ignition temperature),同時在實際選用時應有10℃之寬限值。以天然氣為例,天然氣的著火溫度為482℃,所以選用防爆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應以不超過天然氣著火溫度之設備。倘若無法查得燃氣之物質資料,則應諮詢專家建議,並確認該物質之溫度等級後,方可安裝合適之防爆電氣設備。
 
三、張貼產品安全標示(TS標章)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規定,對於防爆產品的製造者或輸入者,應於申報網站進行登錄,並將安全標示張貼於產品明顯處,使用者可於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查詢登錄產品資訊。
 
另外,防爆電氣設備之施工方式、品質差異對於防爆功能及效果影響甚鉅,建議事業單位應請具防爆電氣安裝施作技術及經驗之專業廠家,以提升施工品質,確保防爆功能之有效性。事業單位亦須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特別是在操作燃氣鍋爐等設備,應遵循正確操作流程,並定期檢查防爆設備的運行狀況,此外,應配備適當的監控系統,並建立完善的危險區域管理制度,以確保勞工在工作期間的安全防護,減少工作場所的潛在危險,為職場安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相關研究報告可參閱勞安所網站/研究成果。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1718/post  
 

三、中高齡就業輔導團協助優化制度流程 建構友善中高齡職場

為積極營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安心工作環境,雲嘉南區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持續推動「中高齡就業輔導團」服務,深入企業了解實際需求,協助優化職場職中的安全提升,打造更具包容性及安全感的就業環境。近期,就業輔導團前往專注於銀髮市場的食品製造業者古福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訪視與輔導,針對中高齡員工的實際操作情境,提出職場安全與便利性兼具的改進建議,強化整體職場友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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