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1216-1121222)
  2023-12-22

一、基本工資UP!113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升,月薪27,470元、時薪183元。

勞動部說明,基本工資立法目的在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維持其必需的購買力。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其數額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凡是目前工資未達前開調整後金額之事業單位,屆時均應調高工資,對於按月計酬勞工不得低於27,470元,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183元,按日計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不得低於183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於計算勞工加班費時,亦應以調升後之金額作為計算基礎。
勞動部也提醒,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計給。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例,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35,025元為其基準,如當月延長工作時間48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者,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2,350元。至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83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有關該等工作者之工資計算標準,詳見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0/7160)。
勞動部強調,照顧勞工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責任,此亦為基本工資之立法意旨。勞動部也呼籲,勞工是企業重要的資產,雇主致力提升勞工薪資,勞工在工作上給予回饋,才能使勞雇雙方共榮、共好。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5541/post
 
 

二、立院三讀 傳播營養健康飲食假消息、每次最重罰30萬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屆期未改正者,最重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2月6日初審通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行政院版共計25條,分4大重點,分別為完備行政支持系統、確保健康飲食、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及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審查會經過討論後,增訂1條條文,無保留條文,並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為落實國家營養及健康飲食政策,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3。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納入營養諮詢會議討論。
三讀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營養及健康飲食之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這項條文於審查會時,由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等人提出,並經審查會通過同意增訂。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有關營養建議攝取基準部分,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定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之;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至少每5年檢討修正一次。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基準,並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差異,提出飲食建議。
對於經濟弱勢族群較易有營養不良情形,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構)於訂定社會救助相關計畫及辦理補助時,應將計畫及補助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改善營養不良所致之體重過輕、過重、肥胖、慢性病或其他問題及提升健康飲食獲取可近性。
三讀條文也規定,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642993
 
 

三、賣運動賽事黃牛票最重可罰50倍票價 轉售公關票也會罰

為遏止黃牛亂象,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未來黃牛除將處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緩,公關票亦同,免費票券轉售每張最重可處新台幣1萬8000元罰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立院上會期完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修法,針對藝文表演活動的黃牛歪風祭出重罰,本會期進一步就運動賽事及活動進行規範,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增訂第24條之1,除對超過票面金額的黃牛票開罰外,並擴及至公關票和免費索票進場的活動。委員會於12月6日完成初審,並於今天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
對於部分運動賽事採免費或部分免費入場,仍有黃牛票亂象,三讀條文也規定,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不僅如此,針對掃票機器人,亦有規範。三讀條文規定,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的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為鼓勵民眾檢舉,三讀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spt/202312150071.aspx
 

四、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及2次朝野黨團協商,業於今(19)日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其中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差別稅率課徵等相關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並自114年5月1日起開始繳納。
財政部說明,上開房屋稅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
二、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酌降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以下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原為3.6%)及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超過2年之餘屋則適用2%至4.8%。
三、考量城鄉差距及各地方政府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不同,爰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按納稅義務人持有房屋全國總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及其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之房屋現值金額。另為使地方政府前述之訂定有其準據,且為使發展類似之地方政府訂定之稅率不致差異過大,明定地方政府得參考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訂定。
四、明定地方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上述基準計課113年7月1日起之房屋稅。
五、參考現行地價稅課徵方式,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期房地持有稅課徵一致,簡化作業;另增訂信託房屋,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房屋併計戶數適用差別稅率,防止分散持有,規避較高稅率。
六、配合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七、參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刪除當地民意機關推派代表參加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之規定,並定明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例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代表擔任上述委員會委員所需具備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等專業領域條件及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與定明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八、明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防杜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取巧適用免稅。
財政部強調,本次修法希望透過稅率差異,鼓勵建商依市場銷售狀況調整價格加速出售,增加房屋供給之政策目標,並加重多屋族及空置房屋持有稅負,以鼓勵房屋釋出,增加租賃市場供給,讓租屋者租到好屋,以落實居住正義。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房屋稅條例修正通過後,尚須配套訂定或修正相關子法規(例如:房屋稅差別稅率參考基準等),考量房屋稅為地方稅,為期周延,該部將邀集各地方政府會商,並蒐集各界意見,通盤審慎研訂,儘速發布(公告),俾供各地方政府參考運用。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xLZv1b
 

五、金管會再度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

隨著網際網路興起、社群網站與媒體的普及,屢有不肖業者以社群媒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民眾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並透過合法管道購買保險商品,倘民眾有各類保險商品之投保需求,金管會保險局及產壽險公會相關網站均有刊載合法保險公司客服及聯絡方式,民眾可多加參考運用。
金管會強調,由於簽發境外保險商品之公司,係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險商品(即俗稱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下列問題:
一、遇有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
二、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中文譯本,不易理解保單契約內容。
三、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四、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消費者若有發現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97Ekq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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