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106-1130112)
  2024-01-12

一、113年春節期間如適逢發薪日,勞動部呼籲雇主提前發放工資,讓員工歡喜過年

勞動部表示,今(113)年農曆除夕(即2月9日)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即2月10日至12日)是《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該春節連假期間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呼籲雇主儘量在連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發薪,才符合法令規定。
勞動部說明,工資給付日係由勞雇雙方約定,為保障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避免雇主給付工資的日期過晚,勞動部已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規範工資給付日的合理範圍,並請地方政府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以工資計算週期為每月1日至月底為例,僱用勞工人數如在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至遲於次月10日給付。
勞動部再次提醒,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採金融機構轉帳給薪的事業單位,可提前辦理預約撥薪的作業,即使假日,仍可如期入帳;採現金方式給薪的事業單位,也希望本於疼惜勞工之心,提前發放薪資,如未能提前發放,至遲亦應於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給付,不得逕自延後給付。至於雇主如有未依約發薪的情形,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5941/post
 
 

二、自113年1月1日起,操作高空工作車須完成特殊作業安全衛生訓練

高空工作車為乘載工作人員至高處作業之常用車輛機械,據統計分析101年至112年重大職災案例,肇災死亡案例共計41件,主要原因為勞工不熟悉高空車操作及未落實安全管理規範所致。為防止人為操作不當造成之職業災害,勞動部前於111年8月12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規定雇主應指派經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操作高空車,並自今(113)年1月1日實施,如有違反規定者,將處以3-30萬元罰鍰。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為推動相關訓練制度,已完成「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等文件編輯及運作相關配套措施,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訓練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等相關核定作業,截至112年底已核備71家訓練單位,2千3百餘班,完成訓練人數超過7萬3千人,顯見各業對於高空工作車之使用普及,其操作安全不容忽視。
職安署進一步說明,鑑於高空工作車常用在電力供應、電信配線、土木建築、倉儲運輸及廣告招牌等行業,為提升工作者操作高空工作車的安全性,已持續向事業單位宣導高空車操作危害,及人員應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必要性,經查112年我國重大職災案例,高空工作車肇災死亡人數已從111年的7人降低至1人,顯現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應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對於提高安全意識及操作知能確有助益,爰再次提醒事業單位應嚴格要求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必須完成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始能操作高空工作車,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處罰。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osha.gov.tw/48110/48417/48419/161835/post
 
 

三、「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金管會配合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為完善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議事程序,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一)    配合本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修正公布:
1、明定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人之選任程序:配合本法修正公布第14條之4第4項,刪除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準用公司法第213條、第214條及第223條有關監察人規定,該項條文有關公司對董事之訴訟及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依本法第14條之4第3項由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並由審計委員會選任代表,爰明定審計委員會選任前開代表人之程序。(修正條文第5條)
2、有關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出具「同意」意見。(修正條文第8條)
(二)    考量實務運作,完備審計委員會召集及議事程序:
1、明定審計委員會開會應以便利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出席及適合會議召開之時間及地點為原則,以保障審計委員會成員與會之權利。(修正條文第7條)
2、為避免審計委員會未能選出召集人或召集人不為召集審計委員會,影響公司業務運作,明定召集人之推選方式、及召集人不為召集時得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2分之1以上之獨立董事自行召集。(修正條文第7條)
3、為完備審計委員會議事程序,明定審計委員會之會議進行程序,包括審計委員會出席成員未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時延後開會、會議進行中在席人數不足時暫停開會之程序、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主席未依規定逕行宣布散會時之代理人選任方式等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之1、第8條之2)
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一) 為避免董事會會議延長開會時間未確定引發爭議,爰明定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之時限以當日為限。(修正條文第12條)
(二) 考量實務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規定逕行宣布散會時,為避免影響董事會運作,明定董事會主席之代理人選任方式。(修正條文第13條)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13e00m
 

四、金融業逐漸導入數位身分驗證,金管會鼓勵業者持續發展

金管會為鼓勵金融機構及金融科技業者利用最新技術提出創新解決方案,於111年推出「數位身分認證及授權」主題式監理沙盒及業務試辦(以下簡稱本次主題式活動),希望在兼顧民眾需求及業者風險控管的前提下,導入具便利性、安全性及可靠性的創新數位身分驗證機制,讓民眾能更方便及更安心地使用數位金融服務。本次主題式活動已結束,金融業已逐漸導入數位身分驗證。
金管會表示,本次主題式活動共有17家金融機構提出共25件輔導請求,並有10家金融機構向金管會提出10件業務試辦申請案,其中2家(合作金庫銀行及元大銀行)可逕行開辦,餘8家已取得核准,有5家(元大人壽保險公司、元大證券公司、元大期貨公司、玉山證券公司及第一金證券公司)申請金融FIDO應用,主要是運用金融FIDO作為同一金控內跨子公司資料共享之身分驗證機制,並應用於線上開戶及申辦業務等,另外3家(好好證券公司、台灣銀行及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則分別申請透過電子支付機構帳戶串接證券開戶、就學貸款戶開立數位存款帳戶的身分驗證及保險業紙本同意書數位化等多種不同金融服務場景的應用。相關案件資料已公布於金管會金融科技專區之「金融科技主題式推廣活動」。
金管會參考本次主題式活動的成效與經驗,就數位身分驗證發布以下指引,使金融科技的法規環境更加完善,為金融業者進一步創新數位身分驗證作業提供有利條件:
一、為協助業者於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時,能有跨業共通的語言及應用原則,金管會在112年10月24日發布「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指引」。考量金融科技變化快速,該指引也提供了業者辦理數位身分驗證的彈性,如果各業別針對數位身分驗證目前並未訂定規範,或者所訂的規範未包含可能的新式數位金融服務應用場景或新式數位身分驗證方式,那麼業者就可以依據該指引的規定,以風險為基礎的原則,自行評估所採用新的應用場景或新的身分驗證方式彼此是否適配。
二、為了使金融業在跨機構間使用金融FIDO機制驗證客戶身分能夠更加安全可靠,金管會督導金融FIDO聯盟發布「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除明定金融FIDO機制內特有的角色分工及相關用詞定義外,也對金融FIDO的安全控管要求與資訊系統標準訂定相關規範,並要求金融機構應盤點相關資訊安全規定並定期進行法遵評核,以確保金融FIDO的安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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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12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千元以內,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減輕民眾租稅負擔,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及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不論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調高到3,000元。
高雄國稅局說明,配合前開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規定調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費免稅額度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如伙食費增加600元,薪資應稅收入同額減少)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
該局進一步補充,112年各月份員工薪資收入倘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規定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A公司與員工甲君依規定調整112年度1至11月員工伙食費為每月3,000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調整前超過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330元〔(3,000元-2,400元)*11月*5%〕,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逕列實際扣繳稅額於A公司112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甲君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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