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120-1130126)
  2024-01-26

一、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計畫之村(里)辦公處,應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人員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近期政府為推動社會福利服務計畫,透過村(里)辦公處設置服務據點並僱用人員,提供在地化如兒少課後照顧等社會福利服務。勞動部表示,為確保渠等人員職場安全,修正發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明定依中央或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服務計畫,僱用人員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務之村(里)辦公處,亦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強制納保單位。勞動部呼籲,該等單位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人員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俾利勞工獲得工作安全保障。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6020/post
 

二、陳揆主持首次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拍板通過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行政院長陳建仁(25)日主持首次「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除聽取「道安改善112年辦理成效及113年工作重點」報告外,亦拍板通過「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院長表示,道安改善需要中央、地方與全民共同努力,請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依據綱要計畫內容,訂定年度推動計畫及縣市執行計畫,後續將於行政院每月工作會議定期列管各項重點計畫的辦理進度,以共同打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環境。院長也請交通部通盤檢討機車監理制度,並與各地方政府持續推動公路公共運輸計畫,降低私人運具使用,減少事故風險,以朝向「2050年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的願景邁進。
去(112)年政府已陸續核定「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與「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2023-2027)」,並於11月8日函頒「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此外,《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已於去年12月15日由總統公布,並於113年1月1日施行,未來將以「人」、「車」、「路」、「汽車運輸業」、「教育」、「執法」、「緊急醫療救護」、「保險」及「研發」等九大面向為核心,推動道安改善工作;而各項工作在中央分別由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部會主責推動,進一步展現政府澈底改善道安的決心。
陳院長指出,今日是「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首次召開,本會報委員除了相關部會首長之外,也包含22位縣、市長,以及來自交通領域的學者與民間團體的專家代表。
針對委員們共同關切的機車交通事故問題,交通部目前已辦理機車駕駛訓練補助,以培養機車駕駛人實際上路經驗,強化防禦駕駛,有效降低機車交通事故發生率。此外,針對砂石車、遊覽車、公車、貨車、計程車等職業駕駛人的管理、違規記點及取締等部分,以及部分職業駕駛人勤務超時問題,也請交通部與勞動部協力合作,通盤考量改善措施。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401190042.aspx
 

三、金管會提醒民眾透過網路借貸平臺從事借貸或投資活動需留意相關風險

隨著科技及數位化之發展,國內近年來陸續出現各類型的P2P網路借貸平臺(下稱P2P平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P2P平臺是依據我國民法規範,提供資金借貸及債權轉讓等資訊中介及媒合相關服務,該等平臺不是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金融特許事業,不得經營吸收存款或發行有價證券等金融特許業務。
     金管會特別提醒民眾,透過網路平臺從事借貸行為時,應注意下列事項及可能面臨的風險,並衡量自身財務承擔能力,以保護自身權益:
一、應審慎評估從事網路借貸相關投資活動:民眾選擇與P2P平臺往來前,宜先進行多方評估再進行相關交易,例如:(1)不聽信來源不明的借貸或投資廣告及資訊、(2)不使用聲稱保證收益或高獲利的借貸或投資平臺、(3)要對高報酬話術廣告提高警覺、(4)要多瞭解平臺相關營運模式。
二、充分瞭解相關契約書內容:民眾於簽署契約前應仔細閱讀契約條款,了解條款所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重要訊息。例如:借貸契約的重要內容,包括貸款期間、貸款利率、貸款金額等。
三、出借人應計畫性投資:出借人與借款人互不相識,借款人可能會有倒帳風險,且借出款項也不是隨時可收回,所以出借人投入資金前,要審慎衡量自己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承擔能力,先計劃再投資,且應注意風險分散,避免將資金過度集中於同一個平台或同一個投資案件。
四、借款人應瞭解各項借款支出並預為因應:借款人於借款前,對於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的計收方式須充分瞭解,也要衡量自身的還款能力,避免過度擴張信用,導致無力償還債務的情事發生。
  金管會表示,為協助健全P2P平臺產業的正向發展,該會已於112年10月19日發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針對P2P平臺的風險控管機制及消費者保護措施,定有相關參考做法。該會再次提醒民眾,選擇往來P2P平臺業者時,除注意前述風險外,可以參考該指導原則所定重點,避免貿然投入資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dLyqlq
 
 

四、衛福部發布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提升醫療近便性

為提升民眾醫療近便性,守護民眾健康資訊安全,以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過後未來醫療新常態發展,衛福部於今(22)日發布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在搭配中央健康保險署計畫及經地方政府衛生局審查核准把關下,擴大特殊情形病人適用範圍、放寬開立處方箋、增加得以通訊方式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並同時強化資通安全規範,預估受惠民眾可達到247萬人。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5種特殊情形,包含「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疾病末期照護」、「矯正機關收容照護」、「行動不便照護」及「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
二、有條件開放醫師以通訊方式提供醫療服務得以開立處方,以提供更完整的醫療服務。
三、增加醫師得透過通訊方式提供之醫療服務項目,包含醫療諮詢、會診、精神科心理治療,以及開立檢查、檢驗單等。
四、規範當醫師評估病患情況不適合以通訊提供醫療服務時,可不施行,並建議病人以其他適當方式就醫,以確保病人安全。
五、強化通訊診療資通訊技術或設備之資通安全規範。
 
本辦法施行日期訂於今(113)年7月1日,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衛福部將積極對於虛擬健保卡、電子處方箋、藥品交付、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計畫及資安驗證標準公告等措施,做更完善、詳實的規劃及準備,並與相關團體密切合作,確保本辦法上路後通訊診療得以順利執行。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hw.gov.tw/cp-16-77322-1.html
 
 

五、欠稅人名下投保之壽險,若遭強制執行,得提出清償方案,撤銷該部分之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逾繳納期間仍未繳納者,經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欠稅人名下財產、所得、存款等,皆得為執行標的。
該局說明,執行分署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扣押納稅義務人人壽保險之保險解約金時,納稅義務人得提出繳納同額現金及分期繳納等清償方案,執行分署始得撤銷該保險解約金的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10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名下投保A壽險公司之保險解約金17萬元及B不動產均遭執行分署扣押及查封,甲君因慮及自己年紀漸長,不願損失該壽險契約未來之保障權益,急於尋求解決方法。經該局向其說明,須將稅款繳清後,始得向執行分署申請撤銷該執行命令。甲君提出先行繳納同額現金17萬元替代保險解約金之執行,剩餘部分則向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的清償方案,該局考量甲君已繳納同額現金替代保險解約金執行,且尚欠稅款部分亦全數辦理分期中,同意執行分署撤銷保險解約金執行。至於B不動產的查封登記,則俟全數繳清後,始得請執行分署撤銷不動產的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因逾期繳納需額外負擔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同時亦可避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財產、所得遭執行及個人信譽受損之風險。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4jdb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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