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203-1130216)
  2024-02-16

一、勞部新增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為就業服務法特定對象

勞動部為協助失業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重返職場,於5日公告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特定對象。勞動部表示,有就業意願與需求之職災失能勞工,可至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提升職能重返職場。
國內每年約有2千名職業災害失能勞工,依勞動部「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就業關懷調查」,有33.9%的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未能重返勞動力市場,其中有56%表示「需要」政府提供協助。部分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因職災致殘,可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成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特定對象,勞動部運用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一案到底個案管理方式提供適性就業服務,協助其重返職場。
對於未能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尚在申請證明過程中之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勞動部考量他們身體機能受損具不可恢復性,受限於身體狀況、治療所需、工作技能減損等,處於就業不利處境。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特定對象。
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如有職業訓練需求,得免費參訓並可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以協助提升就業能力,並提供就業諮詢,媒合工作機會,也可運用求職交通補助金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津貼等措施協助就業;或提供臨時工作津貼,及運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協助提升職場適應能力;另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者亦可補助相關費用。且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連續僱用滿30日,得申請僱用獎助,每人每月發給1萬1千元,按月計酬方式以外者,每人每小時發給6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1千元,最長可領12個月。勞動部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積極協助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重返職場。
 
 
新聞原始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69/7756135
 

二、政院通過原民會重新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與經濟生活

為落實蔡英文總統提出之原住民族政策主張,並回應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意旨,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重行擬具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陳建仁院長表示,本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因此再重行提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原住民族之職務型態,朝不限特定職務類別,放寬機關(構)等進用多元人力之彈性。(修正條文第4條)
二、原住民族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擴大進用原住民族之職務型態,且進用原住民族人數比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則依其所轄地區之原住民族人口比率進用。(修正條文第5條)
三、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意旨,針對得標廠商應繳納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一定比率,造成個案顯然過苛情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減輕機制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12條)
四、增訂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如進用困難致未達法定進用原住民比率者,得免繳代金,並就進用困難認定基準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修正條文第24條)
五、配合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須時緩衝,爰另行規定施行日期以為過渡期間。(修正條文第26條)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RWRg0G
 

三、落實事前規劃及管制,有效提升建築工地吊掛作業安全

由歷年職災案例統計發現,工地吊掛作業時最常見的重大職災類型有:墜落、物體飛落、倒(崩)塌、感電及被夾(捲)等,平均每年約有5~8件,近年雖有微幅下降趨勢,但類似災害仍持續發生。在建築工地內進行吊掛作業時,常受限於場區作業空間,若事前規劃或管理不當,易導致意外事故發生,例如之前曾發生因起重機吊掛時,吊鉤意外拉扯到施工架造成鷹架倒塌意外,造成多名工人受傷的事故;過去亦曾發生建築工地移動式起重機進行擋土支撐型鋼吊掛時,因吊掛型鋼撞擊既設的支撐鋼樑底部,造成起重機翻覆墜落至地下開挖區,導致勞工死亡。
建築工地隨著工程的進度,所使用的吊掛方式及起重機型也會因現場需要的材料、吊舉物重量、施工環境及現場地形等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且建築工地通常腹地有限,現場料件及設備種類多樣且環境複雜,若未做好施工規劃及安全管理,將會嚴重影響吊掛作業安全。
以往工地吊掛作業的危害預防宣導重點,著重在現場管理、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具使用,為提升建築工程吊掛安全,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勞安所),於去年完成「建築工程移動式起重機吊掛作業規劃與安全管理研究」,建議建築工程應在設計及施工規劃階段即能考量吊掛危害並建立預防措施,並透過各類現場規劃表(如表1)、勤前教育表(如表2)及吊掛作業危害辨識表等,協助業者於工程施工之初,即能掌握吊掛與環境二者間影響而造成的危害,並實施必要預防措施。
勞安所呼籲業者在進行各類建築工程吊掛作業前,應做好危害辦識、事前進場勘驗、承攬商勤前教育及危害告知、派員監視指揮及工區管制等,藉由強化源頭管理作為,事前掌握吊掛作業可能危害,落實工地安全管理,以避免類似職災發生。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6132/post
 
 

四、政院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健全野生動物保護機制、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為健全野生動物保護機制,兼顧尊重、維護原住民族文化,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農業部擬具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外,亦增訂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獵捕、利用野生動物行為之規定,以及飼主通報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之義務等,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陳建仁院長表示,本次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全面禁止使用獸鋏,與「動物保護法」明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之規定對接。另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獵捕活動之狩獵申請,應為多元彈性措施之意旨,因此本次修法增訂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獵捕、利用野生動物之要件及備查等規定,並明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未經許可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政處罰規定,及免受刑事司法追訴。
陳院長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法亦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飼主通報義務及圍捕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之規定,並加重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院長強調,本次修法可健全野生動物之保護機制,兼顧尊重、維護原住民族文化,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請農業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業務分工,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及增訂海域野生 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2條)
二、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以杜絕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維護人道對待動物之普世價值。(修正條文第19條、第21條及第21條之1)
三、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意旨,增訂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之規定,其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應檢附文件等,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四、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另增訂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7條)
五、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怠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修正條文第50條之1及第51條)
六、增訂原住民族違反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政罰,以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並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育。(修正條文第51條之1)
七、為遏止違法行為,修正違反本法規定者,其查獲之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犯罪或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之。(修正條文第52條)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09kGOY

 

五、網路投資群組詐騙多,虛擬資產投資風險高,停看聽後再投資

近期屢有外界反映有不肖業者冒用合法金融機構或財經專家學者名義成立LINE投資群組,透過群組裡的老師、助理或平臺客服宣稱可提供專用帳戶,優先申購或買到漲停板股票;或要求買入虛擬資產以入金買股票或抽股票、簽署虛擬資產買賣契約,並有派員收取現金等情事。金管會提醒投資人,合法金融機構不會要求面交投資款項,也不會要求投資人將投資款項匯至個人帳戶,投資理財前務必停看聽,審慎確認投資或交易係透過合法金融機構進行,以維護自身投資權益及保障財產安全。
金管會已請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持續辦理防制投資詐騙宣導,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及證交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與證券期貨三公會之網站並已設置專區,提供投資人查詢合法業者名單及反詐宣導資訊,並設立反詐騙諮詢專線(02-2737-3434),由投保中心提供反詐騙法律諮詢服務,減少投資人遭受金融投資詐騙之損害。
金管會提醒投資人應提高防詐意識,隨時小心網路投資詐騙,尤其虛擬資產價格波動大,具高度投機性,金管會特別提醒民眾應審慎進行交易。另邇來部分不肖人士聲稱虛擬資產高獲利或高報酬,或販售未具價值之虛擬資產,以行詐騙之實,因此,金管會再次呼籲民眾應提高警覺,多瞭解虛擬資產之特性,並留意相關風險。金融機構或民眾若有發現遭到冒名或被詐騙情形,可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警政署反詐欺專線165或司法檢調機關提出檢舉,或提供金管會轉請檢調單位查辦。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xLe2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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