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217-1130223)
  2024-02-23

一、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抗大字第63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

本件裁定主文:
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就部分債務人撤回起訴時,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規定,聲請退還該撤回部分之上訴審裁判費。
一、本案基礎事實
原告甲以相對人即被告A報社之記者A1、B報社之記者B1、C報社之記者C1,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即在其各自報社之新聞網網站,撰寫對甲不利之報導,已嚴重損害甲之名譽為由,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A與A1、B與B1、C與C1,應分別連帶給付甲各新臺幣100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敗訴之判決,甲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嗣甲於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於民國112年2月間撤回其對C與C1部分之起訴,並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向第二審法院聲請退還該撤回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三分之二。本院民事第五庭評議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而有歧異見解,將本案法律爭議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本案法律爭議:
  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就部分債務人撤回起訴時,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該撤回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
三、裁定理由摘要:
 (一)本院95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雖曾就「原告(債權人)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該多數債務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其中一債務人撤回其上訴時,上訴人得否援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法院退還該撤回上訴部分之裁判費」之法律問題,作成「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之決議,惟此將所有基於訴訟經濟、無相牽連關係考量而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之普通共同訴訟,均含括在內,實係增加該條法文所無之限制,影響當事人之權益。
(二)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係單純訴之合併,其數權利與義務各自獨立,多數當事人原得個別起訴或被訴,法院亦按其個別之訴訟標的核定其金額、價額,並據以計算徵收裁判費,則在上訴審,倘原告撤回部分被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之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該撤回之被告脫離訴訟繫屬,與單一訴訟繫屬消滅之情形,並無不同,自應退還該部分之上訴審裁判費;否則,原告原可獨立起訴,基於訴訟經濟而就數被告共同起訴,卻於撤回息訟之際,受與個別起訴而於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時所得受之退費優惠,為不同處置,有違平等原則及普通共同訴訟規定之體系上之一貫性。況債權人為該獨立部分之撤回,除減輕訟累,亦減省法院審理該訴訟之勞費,准予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規定退還該上訴審之裁判費,應符合該條規範意旨。
(三)原告因合併起訴或上訴所享有徵收裁判費之級距優惠,於計算其聲請退還撤回部分之該審級裁判費時,應以原繳納裁判費總額,減去其仍繫屬部分應徵之裁判費之差額,按該差額三分之二比例退還,確保法院就尚繫屬部分仍徵收足額之裁判費。
 
 
新聞原始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040123-387d3-1.html
 

二、臺印度視訊簽署勞工合作備忘錄(MOU)

臺灣與印度政府為強化雙邊勞務合作關係,歷經多年協議,已於113年2月16日由我國駐印度代表處葛葆萱大使及印度台北協會葉達夫會長視訊簽署MOU,雙方後續將依程序完成換文,並儘速召開工作層級會議,持續討論未來開放行業及數額、移工來源地區、聘僱資格及招募方式等細節。
臺印度雙方簽署MOU,其中明定印度移工開放行業及人數由臺方決定;印度方將依臺方需求招募及訓練印度移工,並依雙方法令規定引進僱用。MOU簽署後,勞動部將依條約締結法送請立法院查照,並儘速與印度方展開工作層級會議討論執行細節,包含開放程序、行業數額、來源區域、語言能力、專長資格及招募方式等,均會透過跨部會共同審慎研議,並廣納社會各界意見,採循序漸進、務實辦理。待各項籌備工作就緒後,才會依法公告印度為新增移工來源國,並由雇主依個別需求,自所有已開放移工來源國中,自由選擇引進。
我國受高齡及少子化影響,工作年齡人口及基層勞動力急劇縮減;製造業、營造業、農業等產業缺工持續擴大,失能者照顧需求日增,移工需求逐年增加。現行移工來源國受限越南、印尼、菲律賓及泰國等4國,雇主團體長期籲請政府正視移工來源國受限風險;立法院多數委員亦要求政府應積極開發新興移工來源國。又日韓近年大幅鬆綁移工政策,日本、韓國及新加坡的移工來源國均達10餘國家,臺灣移工來源國少且開發難度高,臺印度能順利簽署MOU實屬不易,應積極掌握此契機,降低來源風險。
印度勞工赴海外工作人數已達1,800萬人。印度勞工素質穩定、刻苦耐勞、評價良好,各國皆積極爭取或擴大引進,包括德國、義大利、法國、中東、新加坡、馬來西亞都有引進,以色列近期計劃擴大引進,日本已於2023年簽署MOU,韓國正在洽簽。印度勞工海外多從事建築業、製造業、家事及農業工作,符合臺灣引進移工需求。
臺印度雙方已有共識,MOU簽署後,將採循序漸進、穩健務實原則,妥善規劃後續工作。勞動部將參考其他國家引進印度移工模式,並邀請熟悉印度民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同時參考外交部協助蒐集建議,審慎評估符合我方文化民情的移工來源地區,並優先以具備一定學經歷、英文能力佳的印度勞工為對象,初期採小規模試辦引進,並定期檢視開放成效;如實施成效良好,再漸進增額開放。
 
 
新聞原始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6411/post
 
 

三、勞動部推動55Plus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 協助壯世代勞工重返職場

為提升壯世代勞動參與,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勞動部訂定「55Plus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推動13項措施協助壯世代重返職場貢獻長才,預計每年協助至少6萬名壯世代勞工就業。
依主計總處112年12月統計,55~59歲國人的勞參率為61.78%,較同期50~54歲勞參率77.68%下降15.9個百分點;又與國際相比,我國111年55~59歲勞參率為59.6%,低於美國(73.1%)、日本(78%)、韓國(76.4%)等主要國家,顯示我國55歲以上人口的勞動參與仍有精進空間。為因應人口快速老化及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持續鼓勵壯世代朋友重返職場及推廣事業單位積極進用,且許多勞工在原職場退休後,仍具有豐富的知識、技術、經驗及體能,只要雇主能善用這群壯幫手,就可以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營運效能及補充所需人力,為此,勞動部推動「55Plus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並自113年2月起正式上路施行。
勞動部說明,「55Plus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以年滿55歲以上及45歲以上依法退休者為適用對象,運用就業獎勵鼓勵重返職場,凡離開職場3個月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受僱滿90日發給獎勵3萬元,最多發給兩次,部分工時工作者也提供每次1萬5千元之獎勵,並鼓勵雇主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壯世代勞工協助適應職場環境,如提供專屬教育訓練機制、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協助或補助、心理諮詢與關懷等各項友善措施,將依僱用人數每月補助職場支持輔導費3千元,最長12個月,同一雇主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
再者,勞動部也持續精進服務內容,將依不同產業與職業訂定職務再設計服務指引,協助事業單位透過工作方法與流程改善,以積極進用壯世代,並擴大退休再就業協助措施之適用對象,促進延緩退休及賡續強化現有各項措施協助壯世代繼續工作,包含禁止年齡歧視落實職場平權,補助雇主辦理在職訓練提升員工技能,失業勞工免費職業訓練,以職場學習再適應計畫加強就業準備,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優化職場環境,擴充退休人才資料庫活化退休勞動力,佈建銀髮就業服務據點協助在地就業,以及結合部會據點擴大服務網絡提升服務量能等。
勞動部強調,壯世代的態度與經驗,往往是企業營運成長的重要元素,也有越來越多雇主發現他們的長處且善加運用,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排除刻板印象,給壯世代勞工工作機會,相信他們能協助企業經驗傳承及提升經營效率,一定可成為企業不可或缺的好助力。
 
 
新聞原始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6417/post
 

四、守護行人用路權益 提升通行安全 內政部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內政部為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中央積極邀集各縣市、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共同研商完成「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並於今(22)日部務會報通過,藉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解決人行道不足、無障礙動線連結、人潮聚集重要場所周邊劃設行人友善區及排除道路阻礙通行設備等,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全方位守護行人用路權益,提升通行安全。本條例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長林右昌說明,新訂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主管機關擬定中長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各縣市再依據前項計畫訂定中長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每年公布執行情形並搭配獎懲機制來徹底執行行人用路環境改善工作,提供平整、順暢及安全的空間供大眾使用,有效預防交通事故及保護行人生命安全。
此外,對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的道路未施設人行道地區,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以提升國內人行道設施品質。
新訂條例也明確規範各縣市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之規定,並應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進行相關改善措施,經由增設人行道、建置防護、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減速設施等方式,提供適當保護及提醒,讓兒童、長者、行動不便者及陪同者能享有安全及可連續的行走空間及環境。
至於既有道路上如有電力、電信箱體或桿件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後續將由縣市政府協調要求主管單位進行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等,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者也得給予裁罰。另道路兩旁、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或自行任意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條例中也明定處理原則,讓行走環境及空間可以連續,有效提升國內整體通行環境與品質。
林右昌指出,針對各縣市推動改善情形,內政部將會同交通部定期舉辦考評,並向社會大眾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提升督導力道,同時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改善及維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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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節前後因犒賞員工舉辦之尾牙、春酒,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具之進項稅額,係屬職工酬勞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為酬勞員工一年的辛勞,於年後舉辦春酒聚餐,並購買100台火烤兩用鍋作為餽贈公司員工之春節禮品,取得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318,000元及進項稅額65,900元,因其性質係屬酬勞員工之費用,與業務無關,依前開規定,不得申請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舉辦尾牙、春酒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如有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新聞原始網址:https://reurl.cc/nrRM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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