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302-1130308)
  2024-03-08

一、勞動部提供更快速的訴願救濟管道~線上聲明訴願

勞動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動行政事務之訴願相關業務。
勞動部統計,以112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受理案件數達2,067件,以《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為受理案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536件、330件及272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率約55.06%,又訴願決定撤銷及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249件,約占辦結案件數1,866件之13.35%,也就是說有13.35%的案件,因提起訴願獲得救濟。
勞動部表示,對於勞動部所屬機關或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或者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有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依法都可提起訴願。勞動部對於受理之訴願案件會先進行程序上是否合法的審查,若程序要件不合法,將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也就是說民眾如果想要藉由訴願制度獲得救濟,最重要的是不要延誤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限。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提起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該30日之計算,是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勞動部為加強保障民眾的行政救濟權益,已於109年7月建置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同時啟用網路「線上聲明訴願」的管道。
計至112年12月底,共有297件(109年計24件、110年計72件、111年計79件、112年計122件)利用線上聲明提起訴願。所以,民眾如果預計提起訴願即將超過法定期限,又或者提起的訴願證據資料尚未齊備時,可先利用線上聲明訴願,以爭取時效。
勞動部提醒,依訴願法規定,仍必須以書面形式提起訴願,所以,勞動部在收到線上聲明訴願的案件後,還是會請訴願人於一定期間內補送簽名或蓋章之訴願書,訴願書也應載明訴願人相關基本資料、訴願請求事項、訴願事實與理由、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日期,以及檢附行政處分影本,後續勞動部才能對訴願案件進行實質上的審查。
 
新聞原始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6647/post
 
 

二、改善違規記點制度相關問題 政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

為改善違規記點制度衍生的相關實務問題,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包括刪除部分可施以勸導不予舉發的違規事項、限於當場舉發的案件始得記違規點數,並排除逕行舉發,以及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舉發之情形,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112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施行,增加13項民眾檢舉及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雖然道路交通安全已有所改善,但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案件數量暴增,對於1年內累計12點,就須吊扣駕照2個月的違規記點部分,已影響違規的基層司機駕駛及民眾工作權利與生計,並造成執法量能龐大負擔;此外,目前道路實際環境改善與配套措施尚未完備,違規記點制度衍生的相關實務問題,亟需修正。
陳院長指出,為解決以上所提相關問題,本次修法將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暫時先行檢討限縮民眾檢舉項目及減少違規記點項目。
陳院長進一步表示,對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降低違規發生,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從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面向全面進行改善。目前除了已制定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外,亦將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明定各級政府權責分工。另外,各地方政府也積極從工程面改善民眾的人行空間,以及兼顧營業車輛妥善臨時上下客貨與人行安全的停車空間,希望能從源頭道路環境改善,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降低各類用路人因道路環境未盡完善,而發生非故意的違規與危害行人交通安全的風險。
陳院長指出,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以目標、方向並不變的前提下,相關策略需要與時俱進。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請交通部參酌社會各界意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輕微違規可施以勸導的精神,檢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舉發案件記點,逕行舉發不記點,及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但仍須開立紅單處罰,以取得道路交通安全與工作權益間的平衡。
陳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另也請交通部持續邀集各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研商,完善我國道路交通環境。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民眾可檢舉項目,刪除部分可施以勸導不予舉發之違規事項。(修正條文第7條之1)
二、從嚴認定違規行為記違規點數之方式,限於當場舉發之案件始得記違規點數,排除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舉發之情形,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之次數。(修正條文第63條)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3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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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管會開放保險業得透過成立特定目的國外籌資事業方式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考量國內債券市場胃納有限,為增加保險業強化資本之籌資管道,近日將發布修正「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開放保險業得透過成立特定目的國外籌資事業(下稱SPV國外籌資事業),於國外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並得對該資本性質債券提供保證。
本次應注意事項計新增1點、修正1點及1項附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增加保險公司得經核准設立SPV國外籌資事業,於國外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的籌資管道。(新增第3點)
二、明定保險公司透過SPV國外籌資事業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應檢附該事業申請設立核准之證明文件及國外設立地之公司登記文件,並配合修正附表-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申請書相關內容。(修正第5點及附表)
本次修正應注意事項,開放保險業得透過成立SPV國外籌資事業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將有利於多元化保險業籌資管道,強化資本結構及接軌國際制度。至該事業之設立及管理等屬國外投資範疇,本會後續將依行政程序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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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應注意遵循法令規定

今(113)年股東常會將陸續召開,金管會提醒公司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應注意今年採行之下列新規定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21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或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30%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
二、為便利股東行使選舉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金管會已擴大規範興櫃公司自114年1月1日起,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尚未採候選人提名制者,應於今年股東會儘快完成公司章程之修訂,以保障股東權益。
另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金管會已將強制提供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擴大至全體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並配合公司法修正放寬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督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提供股東多元參與股東會之管道,爰鼓勵股東充分運用電子投票或以視訊方式參加股東會,積極參與股東會,以提升股東行動主義,提升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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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院辦「臺日國民參與審判國際研討會」 借鏡日本裁判員制度經驗

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已屆滿一年,司法院與法官學院於本月26、27日共同舉辦「2024臺日國民參與審判國際研討會」,邀請日本東京大學、早稻田大學等7位學者,說明日本裁判員制度運作狀況及學術發展情形,作為我國國民法官制度重要參考指引。
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已屆滿一年,來自全國各地、帶來多元經驗及想法的國民走入法庭,與職業法官一起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共同做出決定,讓判決視角更加全面,足以反映國民對於公平正義的期待。我國國民法官法借鏡了許多日本刑事訴訟與裁判員制度經驗,因此瞭解日本裁判員制度規範與實務操作情形,將有助於精進國民法官制度運作。
副院長蔡烱燉表示,推行國民法官制度初衷,即在透過國民與法官的雙向溝通,促進國民與司法審判間相互理解;誠如井上教授提醒,在刑事訴訟模式面臨全面性轉換之際,各方必然會有完全不同且針鋒相對意見,但為促進制度完善,熱烈意見交換與討論不可或缺,司法院將持續聽取各界建言。
本次研討會分別以日本裁判員制度施行狀況、審理程序運用、證據調查、責任能力審理及判斷、量刑與辯護、上訴審程序運作等主題發表演說。井上正仁教授引言指出,對於我國國民法官制度寄予滿滿期許;酒卷匡教授及刑事廳長李釱任共同說明,臺日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現況與所遇課題;川出敏裕教授、北嶋良蔵教授、成瀬剛副教授、稗田雅洋教授及岩本憲武教授,則以各主題面向分享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實際運作經驗,期能帶給國民法官制度及刑事司法正面效應,作為未來遭遇相似問題時的解方及因應對策。
 
新聞原始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044992-7c23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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