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309-1130315)
  2024-03-15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新制上路,邁向性騷擾防治新里程碑

職場性騷擾防治邁向新的里程碑!《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職場性騷擾防治的新規定,於今(8)日正式施行,新制度除了強化雇主的防治意識及責任,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被害人提出申訴,或是聽聞有性騷擾之情形,都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制度,另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行為人之行政罰等,周延保護被害人,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
勞動部表示,《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為研修相關子法,召開逾20場次會議,邀集各界共同研商,完成包括《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在內之7項子法訂修。另為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內部性騷擾防治措施,按事業單位規模,提供3種「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並編製「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供參用。
此外,因應新法要求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或是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的處理結果,均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勞動部已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網址:https://shwn.mol.gov.tw/personal/login),提供更便利且安全之網路線上平台。而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於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倘有尋求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協助的需求,可自勞動部建置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網址:https://gepd.mol.gov.tw)中遴選。
勞動部強調,無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雇主只要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情形,就要積極處理,設身處地被性騷擾者之感受,避免性騷擾行為再次發生,同時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並就事件進行必要的釐清或啟動調查。切勿主觀判斷,認為無須處理,或延宕不作為,都可能涉及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
勞動部補充,本次修法幅度較大,施行初期將推動全面的教育宣導措施,讓各產業雇主、求職者及受僱者,都建立正確的性騷擾防治觀念,在職場的人際互動關係,彼此尊重,營造真正友善的工作環境。事業單位於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時,若有疑問,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詢問或尋求協助。
 
新聞原始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6715/post
 
 

二、育嬰假彈性化擬小規模試辦 以「日」為請假單位盼年底前上路

台灣生育率持續走低,為營造友善育兒職場,民間團體倡議推動育嬰假彈性化,開放讓育嬰假以日、小時為單位請領,並延長至小孩八歲前都可以請,全面涵蓋家長育兒需求。勞動部長許銘春今透露,勞動部目前正在研擬邀集公私部門單位參與小規模試辦計畫。勞動部官員表示,將開放彈性化請假天數以日為單位,但希望最少不要低於5天。
現行育嬰留停薪,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若有少於六個月需求者,最短可以一個月提出申請,並以兩次為限。在子女三歲以前,最長可請到兩年,但育嬰留停津貼只發六個月。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說,試辦計畫是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執行,鼓勵公家機關、民間事業單位主動優於現行法規,提供更彈性化運用的育嬰假,試辦範圍將由事業單位自行決定,可限定部門、特定職類工作者實施,希望彈性化請假天數不要低於5天,但如果事業單位願意提供1天的請假單位也行,以小時為單位則不在此次試辦範圍。
此外,由於現行法規規定,育嬰留職津貼給付自育嬰留職停薪日起至期滿止,並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月計。假設開放以3、5天的零碎化彈性運用,給付卻直接發給一個月津貼,恐怕會有不成比例的問題,黃維琛說,試辦計畫推行同時,勞動部也預計修正就業保險給付的相關子法作為配套,避免畸零天數不符津貼給付設計。
黃維琛說,目前還在研擬試辦計畫草案,後續將徵詢願意主動參與的事業單位,盼年底前就可上路。
 
新聞原始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69/7828769
 
 

三、政院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開立電子發票需時限內上傳平台存證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政府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指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以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之用語,將「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用詞,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修正條文第6條之1)
(二)修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授權由財政部公告所規定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範圍。(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三)增訂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按次處一定金額罰鍰之行為罰。(修正條文第48條之2)
(四)刪除有關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並定明應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修正條文第50條)
 
 
新聞原始網址:https://reurl.cc/xLVGyN
 

四、金管會持續推動上市櫃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

金管會因應國際性別平等發展趨勢,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為提升女性參與及進入公司決策階層,金管會參酌國際發展趨勢,採循序漸進方式,自公司治理評鑑第二屆(104年)起增加女性董事相關指標,並自109年起增加董事任一性別達三分之一之加分項目,藉由評鑑機制鼓勵及引導上市櫃公司重視及落實性別平等。
嗣為促進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組成結構健全發展,金管會於110年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要求公司於年報揭露董事會包括性別組成等多元化政策、具體管理目標與落實達成情形;並為進一步提升上市櫃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於112年3月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項下增加董事不同性別之強制性規範,包含自112年起申請上市櫃掛牌公司董事會須包含至少1名不同性別董事,自113年起已上市櫃公司應依董事屆期改選委任至少1名不同性別董事,及自114年起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任一性別董事席次未達三分之一者,應於年報具體揭露原因與採行之措施。
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決策層級,我國逐步透過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年報資訊揭露及強制至少委任1名不同性別董事等機制循序推動下,目前逾七成上市櫃公司已有設置不同性別董事,且董事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之比率亦逐年提升。金管會未來將持續推廣宣導,並參酌國際間董事性別制度發展,滾動檢討調整相關措施,以達董事會成員性別多元化之目標。
 
新聞原始網址:https://reurl.cc/80x3QM
 
 

五、銷售預售屋要求先付定金才可攜回契約書審閱遭重罰

公平會於113年3月13日第169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巨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雍悦一方」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博元公司500萬元罰鍰、巨豐公司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博元公司及巨豐公司為從事不動產相關領域多年之專業建商及代銷商,對不動產相關法令規範應有相當認知,且公平會自104年4月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來,亦曾多次向不動產業相關業者進行倡議宣導,並發布相關遵法新聞稿供大眾知悉,不用支付定金即可攜回契約書供閱,是從業人員本職上應知悉之事項。然經調查瞭解,該2公司於112年4月至113年1月間銷售「雍悦一方」建案時,銷售人員對於購屋人詢問可否攜回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審閱之請求,卻表示除非付定金才可攜回審閱,以具有多年從事建築領域之公司及具專業能力的代銷公司而言,此一規範並無困難,遵法程度亦低且容易執行,博元公司及巨豐公司卻仍有違反此一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權利之規定。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而建商或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嚴正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的權益,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
 
新聞原始網址:https://reurl.cc/lgK59q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