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323-1130329)
  2024-03-29

一、政院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取消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部分貨品進口關稅

為履行我國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的關稅減讓承諾,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針對原產於馬國相關的農、工產品,共計3,043項貨品取消進口關稅,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海關進口稅則」修正,主要是為履行我國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的關稅減讓承諾,針對原產於馬國相關的農、工產品,共計3,043項貨品取消進口關稅,有助於深化雙邊經貿關係,且對於我國經營太平洋地區經貿及合作關係,也具有指標性意義。
陳院長進一步表示,本次也同步修正部分貨品施行稅率,以符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與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的承諾,彰顯我國恪守WTO規範以及履行義務的決心。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臺馬經濟合作協定部分:依據該協定我方關稅減讓承諾,以WTO會員之最惠國待遇稅率為基礎稅率,對原產於馬國之產品取消進口關稅:
(一)依據協定第2條第1項附件Ⅰ我方降稅清單,按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2017年版海關進口稅則,原產於馬國之農、工產品計2,965項貨品,轉換為現行HS2022年版計3,043項貨品,於協定生效後立即降為免稅。
(二)各年適用稅率於第2欄稅率一次列出,並以MH作為馬國之英文代碼。
二、我國已於91年加入WTO及參與104年WTO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承諾減讓進口貨品之關稅稅率,惟目前仍有百蟎克、鋼鐵製刀柄、家用分門冷凍冷藏箱與腳架等7項貨品施行稅率超過約束稅率,為符合WTO相關規範,並參據產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農業部意見,修正該等貨品第1欄國定稅率。
 
新聞來源:https://reurl.cc/WR5nLk
 
 

二、因應央行升息,勞動部全額補貼「勞工紓困貸款」升息半碼利息

中央銀行於本(113)年3月21日宣布升息半碼(0.125%),為減輕勞工朋友的生活負擔,勞動部將全額補貼升息半碼的貸款利息。
勞動部表示,109年及110年疫情對勞工就業及生活造成影響,為減低疫情對勞工生計之衝擊,勞動部開辦「勞工紓困貸款」,由銀行提供自有資金,每人貸款額度最高10萬元,貸款期間3年,勞動部補貼勞工第1年貸款利息,109年及110年共核貸159萬餘件。111年起央行宣布升息,第1次升息,漲幅1碼,考量貸款勞工為相對經濟弱勢,勞工紓困貸款利率1.845%維持不變,增加利息由銀行負擔;之後央行陸續於111年6月、9月、12月及112年3月宣布升息,每次漲幅皆為半碼,由勞動部全額補貼4次升息半碼的貸款利息。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屆滿,本貸款尚有52萬名勞工之貸款未到期,因應央行本(113)年3月升息,漲幅半碼,「勞工紓困貸款」貸款利率由2.345%提高為2.47%,勞動部為減輕勞工朋友的升息經濟壓力,只要依約正常還款者,將由勞動部全額補貼升息半碼的貸款利息,以落實對勞工朋友的照顧。
 
新聞原始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157/post
 
 

三、勞動部聯合交通部持續加強交通運輸業勞動檢查,督導業者改善勞動條件

交通運輸業運用公眾道路進行營運,職業駕駛如有勞動條件不佳情形,不僅涉及勞工權益,更影響乘客及用路人安全。為強化對於交通運輸業之監督檢查作為,勞動部113年將持續與交通部建立合作機制,除針對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實施聯合稽查外,亦提供業者勞動法令違規紀錄,作為交通部營運安全預警指標、評鑑或補助參考;另洽請交通部協助選列評鑑結果不佳之業者,納入專案檢查對象,以共同對不法業者進行交互監督,促使其遵守勞動與交通法規。
勞動部表示,112年針對鐵路與軌道運輸業、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等,共計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1,200場,經初步統計違反勞動法令計209件,累計罰鍰約1,754萬元,處分率17.42%,違法率仍然偏高,又以汽車客運業處分率31.4%為最高。其中以違反勞動基準法以第32條第2項(工作超時)、第24條(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第30條第6項(未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及第34條第2項(變更班次未給予勞工適足之休息時間)為最多,違反比例各為22.3%、16.27%、11%及11%。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雇主若需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原則上不得超過46小時,另雇主若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即應加給延長工作期間工資,如為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原則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並應針對勞工每日到、離勤時間核實登載,以為計算工時、工資等或有爭議發生時之憑據。
勞動部強調,如經查有違法情形,除將依法公布事業單位之名稱外,並得處2萬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呼籲雇主確實遵守法令規定,切勿心存僥倖。另雇主如有違反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164/post
 

四、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財政部今(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以下合稱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係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義務,同時該當上開二法條規定處罰要件,屬一行為(同一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及交付買受人),應進一步判斷有無法規競合問題,倘屬法規競合,則不再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尚非以統一發票為限;至營業稅法第52條僅係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為中,屬系爭違章行為之態樣所為之處罰,適用範圍較前者小,爰就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態樣而言,上開二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後者屬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爰該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下稱78年函)釋系爭違章行為適用上開二法條規定可採從重處罰部分,允宜檢討,該部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78年函,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原始網址:https://pse.is/5r9aun
 

五、金管會提醒ETF並非穩賺不賠商品,投資前應先瞭解商品特性及注意風險

截至113年2月底統計資料,目前已有227檔證券投資信託ETF掛牌交易,規模達新臺幣4.2兆元,顯示ETF已成為國人理財之主要商品之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民眾投資ETF應先熟悉各種類ETF的產品特性以及注意相關風險。
    ETF並非定存替代品,常見風險包括市場風險、折溢價風險、集中度風險等,市場風險即ETF價格會受到市場變動影響,ETF投資標的主要為指數成分股,若成分股價格下跌,ETF價格也可能跟著下跌而影響投資人報酬;折溢價風險是因ETF與一般基金交易方式不同,有初級市場淨值和次級市場市價差異產生的折溢價情形,買到高溢價ETF的投資人就可能因溢價收斂而造成虧損;集中度風險是指ETF集中投資於特定產業而衍生的集中度風險,特定產業可能因產業的循環週期或其他因素導致價格劇烈波動,而使ETF價格受到影響。
    此外,若為訴求高配息頻率的ETF,可能須承擔較高的交易及配息成本,且配息情形係由經理公司依據實際基金收益情況,決定是否分配收益以及決定當次分配金額,故每次分配金額並非一定相同,因此投資人可能承受配息金額波動的風險。
    ETF相關投資風險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投資人申購ETF前宜詳細閱讀基金公開說明書,謹慎思考自身投資需求與風險承受能力,並充分瞭解ETF的風險及特性。ETF相關資訊可至投信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等網站查詢。
    金管會提醒投資人注意基金(包括ETF)投資有賺有賠,任何投資均有風險,希望投資人養成正確理財觀念,考量自身能力,且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再進行適度理財。此外,近期網路上出現借款投資或將持有之ETF質借再投資等相關資訊,金管會提醒投資人應審慎評估自身償還貸款的能力,並避免過度擴張信用而承擔過高的風險,甚至導致無力償還債務。
金管會將審慎中立監理ETF市場,持續強化資訊揭露透明及完整度,加強業者廣告行銷等銷售規範,並請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建立相關風險監控機制,促進ETF市場健全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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