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408-1130412)
  2024-04-16

一、離職事由有爭議免驚怕,失業給付權益,報乎你知。

當勞工與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無法自公司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時,可檢附調解經受理、提起訴訟等文件,先行申請失業給付,以保障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經濟生活。
勞動部表示,針對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之情形,就業保險法提供有失業給付的保障,又考量實務上勞工與雇主間對於離職事由有不同意見,例如:勞工主張離職係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雇主則認為勞工係因自身因素離職,進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無法於離職後立即確認離職事由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所稱之非自願離職之情形,故為保障勞工於爭議期間的給付權益,依《就業保險法》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之3規定,勞工可於爭議結果確定前,檢附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經受理或提起訴訟之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據勞工保險局統計,就業保險開辦至今已協助1萬3千多名勞工獲得及時協助。
 
勞動部說明,勞工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之規定,係屬先行提供的給付保障,當爭議結果確定後15日內,勞工依規定應將調解紀錄或判決等資料送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如確定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者,勞工應返還已領之失業給付。
 
此外,勞動部提醒,如勞工非因離職事由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而係因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原因,致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者,勞工亦可向地方勞工局(處)提出申請,經該局(處)查證屬實後,將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以確保勞工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240/post
 
 

二、勞動部提供臨時工作等相關措施,攜手協助災後重建工作

針對花蓮地區於113年4月3日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所造成嚴重災情,為協助各地受災民眾重建家園,勞動部提供11項協助措施(詳如附表),亦提醒勞工朋友瞭解自身權益,並再次呼籲事業單位注意及加強善後工作之各項防災措施。
 
一、啟動天災臨工措施:依地方政府需求提供臨工機會,以協助災區民眾清理家園。本次臨工措施,勞動部將投入1.26億元,預定提供2,000個臨工機會,每人每月最高150小時上工時數,每小時183元,每月最高補助2萬7,470元,臨工計畫實施期間原則以2個月為限,如有特殊情形,必要時可再延長。勞動部另補助用人單位進用上工人員勞健保費用,每人每月約補助3,600元。
 
二、勞保等相關保費補助及緩繳措施:行政院已於113年4月3日公告此次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勞動部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針對災區受災的勞保、職保、就保被保險人,給予6個月的保險費補助,並將依花蓮縣政府所送受災名冊主動比對,民眾不需提出申請;此外,勞保、職保被保險人如於災區因天然災害導致傷病而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當日起請領傷病給付,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治療即可請領。另提供受災投保單位得依個案辦理勞保、職保、就保及勞工退休金緩繳並免徵滯納金相關權宜措施。
 
三、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權益:受災勞工如有就醫診治或休養需求而無法上班,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惟勞工受傷如係執行職務所致而經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應依法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予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等補償;對於不幸罹難者,雇主應給予其遺屬喪葬費及死亡補償。又職災勞工如有參加職災保險,可依規定請領職災保險給付,雇主並得依法抵充職災補償責任。至於勞工如因地震導致交通受阻而晚到班或無法到班,雇主不可視為遲到或曠職論處。
 
四、善後工作之安全措施:勞動部再次提醒地震過後,事業單位於開工作業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並加強後續善後工作之各項防災措施。
 
民眾對於上述措施如需再進一步洽詢,可撥打1955或各項措施洽詢專線,或就近洽詢當地就業服務據點(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臺)、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將由專人提供說明。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230/post
 

三、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 勞動部今送請立法院查照

為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已於113年4月2日經行政院同意備查,勞動部依條約締結法規定,在(3)日送請立法院查照,並同步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公告MOU文本內容,供社會各界查閱周知;另後續將召開諮詢會議,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對於未來引進印度移工應有的認識、準備及配套措施,以及引進方式等重要議題共同討論,促進社會對話。
 
勞動部說明,簽署備忘錄是合作的第一步。備忘錄是雙方合作協議架構,內容共有13條,包括:開放行業及人數由臺方決定、印度方應保證印度移工遵守臺方法規、雇主及勞工應履行勞動契約義務、印度勞工健康檢查、勞資爭議依我國法律解決、保障印度勞工在臺權益、共同防制人口販運、共組聯合工作小組等。備忘錄簽署後,雙方還需召開多次工作小組會議,並在我國既有開放移工從事行業範圍下,討論初期開放行業別、人數、語言與專長技能及招募引進方式等執行細節,勞動部將與相關部會共同審慎研議,在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國人就業的前提下,視我國雇主需求與印度磋商。
 
勞動部表示,社會各界十分重視與印度發展合作關係,也關心臺印度文化差異及適應包容等議題及準備。勞動部後續將召開諮詢會議,對於未來印度移工引進方式等重要議題,以及準備與配套措施,邀集臺灣及印度專家學者、投資印度臺商代表、熟悉印度的研究協會、產業及家庭雇主團體、移工團體、人力仲介團體等共同討論,廣泛蒐集社會各界意見及建議,並就不同意見或疑慮促進社會對話與釐清,各項意見將作為印度移工引進的規劃參考。
 
勞動部強調,增加印度移工為新來源,只是增加雇主多一個選項,並由雇主自行決定來源,不會因此擴大移工開放的行業及工作,且在就業機會以國人優先的前提下,雇主必須先在國內招募本國勞工有不足時,才能申請引進移工,不會影響國人就業、薪資及勞動條件。
 
勞動部會採循序漸進、務實辦理的原則,妥善規劃後續工作並完成相關配套,並依立法院審查備忘錄的結果,待各項準備工作就緒後,才會依法公告印度為新增移工來源國,並由雇主依個別需求自由選擇來源,且將參考其他國家引進印度移工模式,優先以具備一定學經歷、英文能力佳之印度勞工為對象,初期採小規模試辦方式引進,定期檢視開放成效,再滾動檢討漸進調整。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225/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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